黄老师因交通事故受损向法院提起诉讼,并提供了一份学校出具的《证明》拟证明其工资收入,那么仅凭这份《证明》,黄老师能否证实其工资真实情况呢?
黄老师是某小学教师。2012年11月的一天中午,她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与温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,她因此住院治疗十天,并遵医嘱休息了一个月。不久,交警部门认定黄老师、温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,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协商未果,黄老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赔偿相关损失。诉讼中,黄老师提供了其所在学校出具的《工资证明》拟证实其月平均收入为6003元,并主张按此标准计算误工费为11040元。被告对此不予认可,认为黄老师作为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,其工资由财政支付,其应当提供相关的银行账号存取记录或财政局的《证明》,才能证实其工资收入及收入的减少,仅凭学校出具的《证明》无法证实该事实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,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。黄老师是小学教师,仅凭学校出具的一份《证明》,缺乏相应的工资明细或银行流水账,不足以反映其工资的真实情况,其要求误工费按月均6003元的标准计算缺乏事实依据,且被告对此均不认可,故黄老师的误工费应按照“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(十六)教育行业(初等教育)42724元/年”的标准计算。经过计算,最终法院认定黄老师的误工费为4684元。